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