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采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