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