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标准自立项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定程序。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文本到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