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地方标准送审文本通过技术审查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审查、听证情况对送审文本组织修改,形成报批文本,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七日,并根据技术审查、听证和公示情况,对报批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当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发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