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标准化服务机构等,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系统研究本级地方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需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