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