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