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对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察中,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约谈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