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建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