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