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