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