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