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