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