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