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