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动物检疫工作条件。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