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动物检疫工作条件。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