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为控制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