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