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五条有效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