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四条有效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