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健全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