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