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九条有效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