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七条有效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加强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动物检疫申报点派驻官方兽医,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