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加强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动物检疫申报点派驻官方兽医,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