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三十五条有效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