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第二十八条有效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