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第二十七条有效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