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第二十六条有效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已采取的措施;(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