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相关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地区养犬单位和个人做好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