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