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