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点,方便就近接种。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记录相关信息。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