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