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