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