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