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