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