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