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