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