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