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