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