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条有效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