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