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七条有效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