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