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二次供水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