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对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水节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