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