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六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